服務熱線
4006-598-119
01 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、充電場所不應占用消防車道、防火間距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,不應影響消防設施、疏散通道、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。
02
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、充電場所不應設置在高溫、易積水和易燃易爆場所;不應與火災危險性為甲、乙類的廠房、倉庫貼鄰設置;與丙類廠房倉庫貼鄰設置時,充電區域與丙類廠房倉庫應設置防火分隔。
03
設在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場所宜設置在室外地面,宜結合實際需求,分組設置適量的充電設施。
04
建筑內部的樓梯間、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避難走道、避難層(間)等區域嚴禁停放電動自行車及充電。
05
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、充電場所的內部構件和裝修材料應采用不燃材料。
06
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、充電場所中應劃分集中充電區域,充電設施應符合 及本市和相關行業標準。
07
電動自行車的充電設施應具備自動斷電功能。
08
電動自行車的充電設施應設置專用配電箱,進線為專用回路并要對電氣線路進行穿管保護。
09
電動自行車集中停放、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應納入單位的日常管理范圍,建立日常消防安全安全管理、防火巡查檢查、隱患整改和宣傳培訓等制度,并落實人員負責管理。每天應組織開展防火檢查,并要加強夜間防火巡查。要對電動自行車充電設施及消防設施、器材、消防安全標識等進行統一管理,確保完好有效。
10
電動自行車充電時,充電器應遠離可燃物,不得放置在電動自行車坐墊等可燃物上,并確保通風、散熱。配電箱、插座、明敷的電氣線路1.0m范圍內不應有可燃物。
01 電動汽車充電車位所在區域嚴禁通過燃油、燃氣、蒸汽壓力管道。
02
電動汽車充電車位所在區域應便于消防救援人員開展消防救援工作。
03
建筑物內的電動汽車充電設備,其末端配電箱內接線端子處應設置測溫式電氣火災監控探測。
04
建筑物內的電動汽車充電設備,其配電保護電器應設置安全措施,火災時應聯動切除電源。
01 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應設置防火、防爆措施和禁火、禁煙標識,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、器材,定期開展測溫檢查,溫度不得高于30℃。易燃易爆危險品嚴禁儲存在地下、半地下室內。
02
貯存易燃易爆物危險品的專用庫房,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。庫房應納入消防安全重點部位,設置醒目警示標志。
03
庫存易燃易爆危險品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2,垛與垛之間不小于1.0m,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.5m,垛與梁、柱的間距不小于0.5m,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.0m。
04
易燃易爆危險品入庫前應經檢驗部門檢驗,出入庫應按安全操作規程執行,非工作人員不得隨意入內,并落實出入庫登記。